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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97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中山市东升镇荣兴中桥处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8.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样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乐怡李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