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小穗与何志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穗,何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林小穗,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马山县。被执行人何志元,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穗与被执行人何志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