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葛伏祥、李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葛伏祥,李香玉,沈振川,黎霁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2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3号。代表人:李之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员工。被告:葛伏祥,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李香玉,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沈振川,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黎霁萱,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葛伏祥、李香玉、沈振川、黎霁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家铭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人民陪审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