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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光远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远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4刑初50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光远,男,汉族,高中文化,原忠旺集团工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光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光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光远因工作问题对被害人任某某心生恨意。2017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胡光远酒后乘车来到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忠旺集团附近,为泄愤用棒球棒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路边的吉利帝豪轿车砸坏。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128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胡光远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胡光远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任某某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任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光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棒球棒、证人闫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光远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个人档案、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光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光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光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科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灵慧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