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郑涛,韩苑霖,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被执行人:郑涛,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韩苑霖,女,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叶青,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涛、韩苑霖、叶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荆裁(2016)7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