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62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昌八、罗金瑶申请执行杨昌继、杨昌卷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八,罗金瑶,杨昌继,杨昌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6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杨昌八,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金瑶,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昌八,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昌继,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昌卷,男,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8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杨昌八、罗金瑶申请执行杨昌继、杨昌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拆除在2017年5月修建阻塞申请执行人杨昌八、罗金瑶通道的围墙、堡坎,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杨昌继、杨昌卷均不愿意拆除在2017年5月修建阻塞申请执行人杨昌八、罗金瑶通道的围墙、堡坎。因此,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依法强制拆除修建阻塞申请执行人杨昌八、罗金瑶通道的围墙、堡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