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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沙与许仕海、金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沙,许仕海,金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418号原告:刘沙,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延庆(原告丈夫)。被告:许仕海。被告:金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沙与被告许仕海、金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沙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刘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