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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文育与被执行人杨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育,杨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46号申请人赵文育。被执行人杨宏斌。申请人赵文育与被执行人杨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13万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当即清付30000元后,以后逐月清付5000元,直至该案清结为止(清付方式为申请人从被执行人工资卡中提取);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款3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