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经济科学出版社社长。被执行人: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谭文强,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申请执行人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执行人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6481.04元(其中执行标的金额16336元,案件执行费145.04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科瑞科职业培训学校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若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