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海农村商业银行、陈松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农村商业银行,陈松冰,甘志伟,陈艺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松冰,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甘志伟,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艺户,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陈松冰、甘志伟、陈艺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蔡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碧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