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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诉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某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