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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金静、佟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静,佟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金静,女,1984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焦士英,女,1959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金静的母亲。被执行人佟广伟,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静与被执行人佟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皖16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佟广伟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北、河滨路西侧丰县招商财富城的房产15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佟广伟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北、河滨路西侧丰县招商财富城的房产15套(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云执行员  赵瑞强执行员  耿曹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