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9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532号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被告:于志国,男,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