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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亚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605号易县易燕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徐亚军,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易县.王雪莲,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易县.易县易燕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徐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3民初100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县易燕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3民初10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