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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艾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波、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3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国明,黄波,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国明。被执行人黄波。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艾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波、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有保证金238500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10日向第三人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本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在其处的保证金238500元提取至本院案款账户,但第三人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新湖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收入23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