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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少蘋与陈少萍、陈春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蘋,陈少萍,陈春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87号原告:李少蘋,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少萍,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春凤,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李少蘋与被告陈少萍、陈春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李少蘋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婉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