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荷花与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荷花,张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22号原告:范荷花,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张少军,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范荷花与被告张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荷花、被告张少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荷花诉称,2016年1月1日被告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2分和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少军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是被告暂时没有钱偿还,要等交通局的拨款下来,被告同意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至2017年元月25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由此产生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张少军偿还原告范荷花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2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少军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唐 婕人民陪审员 陈 虹人民陪审员 彭培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