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张某某现住即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张某某现住即墨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65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周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张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张某某现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