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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章美花、张燕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美花,张燕琴,金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114号申请执行人章美花,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燕琴,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金永升,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美花与被执行人张燕琴、金永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燕琴、金永升在(2017)浙0382执31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燕琴、金永升银行存款人民币274605.11元并赔偿损失(以274605.1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诉讼费5419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40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涉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