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元东与曹伦胜刘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东,曹伦胜,张翼,刘德亚,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72号申请人王元东,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伦胜,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申请人张翼,女,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申请人刘德亚,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刘永,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王元东与被申请人曹伦胜、张翼、刘德亚、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元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曹伦胜、张翼、刘德亚、刘永价值7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元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元东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