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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36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高某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鼎恒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