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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执监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栾殿龙与邓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殿龙,邓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执监406号申请执行人:栾殿龙,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邓忠义,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栾殿龙与被执行人邓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17)辽0504执字254号立案执行该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宝玉审判员  房国军审判员  马佳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