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宁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宁湖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3行初11号原告江苏宁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空港新区7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系该公司董事。被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人民路70号。法定代表人潘群,系句容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华杨斌,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宁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洪 军审判员 乔继东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桂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