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517号原告:孙某,女,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受孙某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被告:陈某,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