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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长春、李长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春,李长卫,李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长卫,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常涛,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申请执行人赵长春与被执行人李长卫、李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长卫、李常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9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长春自愿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103民初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