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振超与陈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超,陈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1236号原告:张振超,男,200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理人:刘俊领,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票,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瑾,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综合楼四楼。负责人:杨广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会杰,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振超与被告陈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刘俊领、被告代理人陈瑾、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代理人贾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6日,被告驾驶车辆行驶至连天线364+9900M处与行人张振超等人相撞,造成张家创家、张奥当场死亡、张振超受伤,构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振超受伤后住院13天,医疗花费6000元,原告索要无果诉法院。被告陈票辩称,事故车俩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供的中国年局合法有效且事故车辆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愿意在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大队依法作出,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6日20时50分许,陈票驾驶豫N-×××××小型普通客车沿连天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同方向步行的张家创、张澳、张振超相撞,造成张家创、张澳当场死亡、张振超受伤,构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票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家创、张澳、张振超无事故责任。张振超受伤后住院13天,医疗花费6022元。事故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张振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一人受伤,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因事故给第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代为赔付。经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022元、营养费10元/天×13天=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13天=1040元,以上属于医疗费用共计7192元,护理费33857元/年÷365×13=1206元,交通费属于必要支出,本院酌定100元。上述费用共计8498元,因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被告已与原告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保险公司还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用7192元。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的合理合法损失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振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传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