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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庆洁梵卫浴有限公司与百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洁梵卫浴有限公司,百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洁梵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刘纪工业园二期11号厂房一层、二层辅房。法定代表人刘观宁。委托代理人:蒋如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百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7幢A40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树。申请人安庆洁梵卫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0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庆洁梵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庆洁梵卫浴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6,553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2,998.3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措施、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俊审判员 王斌.审判员 康邓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