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玉林与张洪贵、刘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张洪贵,刘西珍,王玉龙,赵文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5535号原告张玉林,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贵,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刘西珍,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玉龙,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赵文瑞,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张玉林诉被告张洪贵、刘西珍、王玉龙、赵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洪贵、刘西珍、王玉龙、赵文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林诉称,2016年3月15日,被告张洪贵与刘西珍向原告张玉林借款5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由被告王玉龙、赵文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张洪贵、刘西珍偿还借款58万元及利息;被告王玉龙、赵文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张洪贵、刘西珍、王玉龙、赵文瑞均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洪贵与被告刘西珍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5日,被告张洪贵、刘西珍共同向原告张玉林借款58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玉林现金,大写伍拾捌万元,小写580,000元,使用时间为一年,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约定利息为1.5%计算,到时保证本息一次性付清,用自家房产超市等物品作为抵押,如果违约到时还不上,借款人无条件的接受抵押物处理。通过法律同意拍卖房产及物品,现金已付签字生效。此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备注: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具有偿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处张洪贵、刘西珍签字捺印。担保人处张庆枫、王玉龙、赵文瑞签字为被告张洪贵、刘西珍的该笔借款作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及担保人均未还款。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张洪贵、刘西珍偿还借款58万元及利息;被告王玉龙、赵文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主要依据书证、录音证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张洪贵、刘西珍向原告张玉林借款58万元,并由被告赵文瑞、王玉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被告张洪贵、刘西珍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张洪贵、刘西珍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文瑞、王玉龙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未能履行担保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文瑞、王玉龙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赵文瑞、王玉龙应在其保证范围内对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赵文瑞、王玉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洪贵、刘西珍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贵、刘西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林借款58万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计算,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文瑞、王玉龙对上述58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赵文瑞、王玉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洪贵、刘西珍追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全俊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