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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保良过失爆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良

案由

过失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9刑初18号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良,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捕前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农民。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过失爆炸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乡宁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乡宁县看守所。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良犯过失爆炸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云、李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保良在乡宁县小西沟煤矿打工期间,将从煤矿领取使用剩余的雷管、炸药陆续带回,放在小西沟煤矿旁边其租住的房间内床铺下。2007年4月1日晚,被告人刘保良和工友在其租住的房间打牌,由于当时停电,刘保良点燃蜡烛照明。当晚12时许,打牌结束后,其工友离开,被告人刘保良未熄灭蜡烛,跟着出去到附近宿舍看打麻将。期间一名工人离开,让刘保良替玩,刘保良就开始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刘保良房间内的蜡烛引燃了其他物品,将刘保良私藏在宿舍床下的雷管、炸药引爆,致左右相邻房间内的矿工乔某某、田某某、阮某某死亡,李某、李1、吴某某、宋某某受伤,所住一排六间房屋全部损毁。经临汾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乔某某、田某某系爆炸导致头颅爆裂死亡;阮某某系爆炸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李1、吴某某、宋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保良逃匿,2016年7月29日被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无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肖某某、秦某某、李某1、马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李1、宋某某、吴某某、乔某陈述;4、被告人刘保良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临汾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保良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保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保良在乡宁县小西沟煤矿打工期间,将从煤矿领取使用剩余的雷管、炸药陆续带回,放在小西沟煤矿旁边其租住的房间内床铺下。2007年4月1日晚,被告人刘保良和工友在其租住的房间打牌,由于当时停电,刘保良点燃蜡烛照明,当时打牌的桌子上有两根蜡烛,打牌期间又点了一根放在靠电视柜的床头上。床上有被褥,电视机板子上还有刘保良记工的纸本、其他纸盒等物品。当晚12时许,打牌结束后,其工友离开,被告人刘保良未熄灭蜡烛,跟着出去到附近宿舍看打麻将。期间一名工人离开,让刘保良替玩,刘保良就开始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刘保良房间内的蜡烛引燃了其他物品,将刘保良私藏在宿舍床下的雷管、炸药引爆,致左右相邻房间内的矿工乔某某、田某某、阮某某死亡,李某、李1、吴某某、宋某某受伤,所住一排六间房屋全部损毁。经临汾市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乔某某、田某某系爆炸导致头颅爆裂死亡;阮某某系爆炸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李1、吴某某、宋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上山逃跑,先走到管头,在管头坐上拉煤的车到河津,后来一直在外面打工逃匿,2016年7月29日被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小西沟煤矿赔偿被害人乔某某、田某某之子乔某36万元,已经兑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保良自然情况2、立德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害人乔某某、田某某户口注销。3、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10分,洛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综合中队在洛南县吉祥小区抓获乡宁县公安局网上逃犯刘保良。4、无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10分,洛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综合中队在洛南县吉祥小区抓获乡宁县公安局网上逃犯刘保良,于当日11时在洛南县公安局将逃犯刘保良移交给乡宁县公安局。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保良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3、4月左右,他在小西沟煤矿上班的时候,在宿舍床下放了炸药和雷管,具体多少记不清楚。平时煤矿或逢年过节、停产也到黑煤矿干活。炸药和雷管都是煤矿发的。2007年4月1、2号的一天,小西沟煤矿停电,在他宿舍和沈某某、秦某某、秦某1打升级,点了两根蜡烛放在打牌的小桌子上。12点左右,他们几个走了,他也出去没有吹灭蜡烛,找刘新标要钱,后去了距离其宿舍50米左右的宿舍看打麻将。凌晨左右听见爆炸声,出去后看见他居住的那排宿舍倒塌了。当时打牌的桌子上有最少两根蜡烛,打牌期间记得又点了一根放在靠电视柜的床头上,床上有被褥,电视机板子上还有他记工的纸本、其他纸盒等物品。想到他宿舍有攒下的炸药、雷管,出去的时候没有吹灭蜡烛,想的就是他的房间爆炸了,就上山跑了,先走到管头,在管头坐上拉煤的车到河津,后来一直在外面打工。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某(矿工)证言,证实4月1日晚上和沈某某、秦某1、刘保良在刘保良房间玩牌,12点左右离开。门口木板上点一根蜡烛、电视机按旁边木板上点一根蜡烛。电视机放在床头旁边,电视机线下面放一个红桶,里面放一些衣服。他们走的时候刘保良吹过蜡烛,不知道吹的哪一根。刘保良2005年之前在他们矿上干过活,之后好像没有干过。去年冬天搬到矿上住,不在矿上上班。2、证人韩某某(房东)证言,证实刘保良租住其第五间房,每月50元。2006年11月盖的房。刘保良以前在小西沟煤矿上班,现在不在矿上上班,住在矿上生活区。好像给郭某某干活。没有给他赔钱。3、证人曲某某(矿工)证言,第一间房住的是李1,第二间是住的是他和宏伟,第三间是乔某某的灶房,第四间住的是是乔某某,第五间住的是是刘保良,第六间住的是阮某某。4、证人马某某(小西沟煤矿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存在违规储存、审批炸药行为。但矿上爆炸和煤矿管理无关。那排房子住的不是矿上的工人。是他们租住别人的房子。5、证人秦某1(矿工)证言,证实刘保良以前在小西沟煤矿干过活,自己就能领到炸药、雷管。6、证人肖某某(房东)证言,证实2007年4月1日晚9点左右,秦某1在她小卖部买了一把十根蜡烛、两把扑克、四条烟,后到刘保良房间打扑克。打扑克的有赵健、秦某1、秦某某、刘某某。打到12点刘保良出去打麻将了。后来凌晨3时许刘保良住的那排房子就爆炸了。没有给她赔钱。7、被害人乔某(乔某某、田某某儿子)证言,证实案发后煤矿赔了36万元,已经兑现。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1陈述,证实他租韩某某房间。自己住在自东向西第一间,和妻子吴某某、儿子李某一块居住。第五间是屈振平、宋某某居住,第四间是乔某某灶房,第三间乔某某夫妻居住,第二间是刘保良居住,第一间是阮某某居住。刘保良和其他人没矛盾。刘保良在矿上干过拉工、安全工。今天凌晨3点许,听见放炮声,住的房子倒了,被埋在下面。2、被害人吴某某(李1妻子)证言,证实她和老公租住韩某某房间。自己住在自东向西第一间,和丈夫李1、儿子李某一块居住。第五间是屈振平、宋某某居住,第四间是乔某某灶房,第三间是乔某某夫妻居住,第二间是刘保良居住,第一间是阮某某居住。刘保良和其他人没矛盾。刘保良在矿上干过拉工、安全工。今天凌晨3点许,听见放炮声,住的房子倒了,被埋在下面。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刘保良房间有一张吃饭的小桌,上面铺一层运煤的皮带。靠西墙和后墙放一张床,用砖垫的腿,上面铺的木板,紧挨床是用砖垒起,上面铺块木板,下面放个塑料桶,上面放着电视,电视机的木板比床高一尺来高。2007年4月2日凌晨3点多正在睡觉,突然轰的一声住的房子塌了。五、鉴定意见1、临汾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田某某、乔某某系爆炸导致头颅爆裂死亡。阮某某系爆炸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临汾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李1、吴某2、宋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从东数第五间房内东北角发现一炸坑。炸坑处可见部分烧毁的书本纸、木块及棉絮。在炸坑周围的砖块中发现两团雷管脚线。从炸点处向西南呈扇形在约110米100度的范围内,可见大量爆炸抛射物,包括烧焦的木块、棉絮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良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死亡三人,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六间房屋全部毁损的严重后果,确已构成过失爆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保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保良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继红审 判 员  武国民人民陪审员  王俊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