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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秀英与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秀英,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廖秀英,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1年2月13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廖秀英与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张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500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914元,并向本院支付案件执行费22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勇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