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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新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甲,男,汉族,1971年出生,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王某某与付新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产的登记财产信息情况,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