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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家洪与王淼、曹世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洪,王淼,曹世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家洪,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淼,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曹世萍,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家洪与被执行人王淼、曹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淼有凯宴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抵押)。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将上述车辆车籍予以查封,于2017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