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谢霞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94号罪犯谢霞,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天镇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作出(2005)同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以(2005)晋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谢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5分。劳动改造方面,能立足岗位,自觉学习生产技术,认真钻研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霞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减刑后,于2015年2月15日、8月13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6年1月15日、2月15日、9月12日、11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7年1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帐、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谢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