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桂与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桂,西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桂。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桂与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2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