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民申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祁某某、王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某某,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祁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某。再审申请人祁某某、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某某、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312万元借条不是新借款,是对之前多笔借款的总结算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结算事实存在,涉案312万元借条从字面分析应当是一笔新借款,且吕某某提交了双方差额为5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不能与312万元的借条形成对应关系;2.二审中,祁某某、王某某提交新证据证明其向吕某某转款312万元,与吕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能够形成对应关系,进一步证明双方通过银行交易流水算账得出的差额就是58万元。(二)原审判决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姜勇,二审程序中,祁某某、王某某提出书面申请,二审法院予以拒绝,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祁某某、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312万元借款是一笔新发生的借款还是对之前借款的总结算。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涉案借条的形成系祁某某、王某某多次向吕某某借款,因未及时偿还,双方于2014年5月5日结算,并由祁某某、王某某向吕某某所出具。祁某某、王某某主张该借款为一笔新发生的借款,且并未实际履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认定吕某某要求祁某某、王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姜勇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追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学礼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杨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