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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6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6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6,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6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禄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6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6来到梅县区桃尧镇珠玉村老屋吴姓祠堂,为发泄情绪,用脚将祠堂的一扇木质大门踹坏,丢到鱼塘里,并砸毁祠堂内的陶瓷香炉四个、木质祖宗牌位一个。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的杉木门价值1740元、四只陶瓷香炉价值480元。二、2016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6喝酒后骑摩托车来到梅县区桃尧镇珠玉村村尾大士宫寺庙,为发泄情绪,用脚将寺庙一扇木质大门踹坏,并砸毁一台日彩牌落地风扇等物品。经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的杉木门价值2363元、日彩牌风扇价值168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6的亲属对损毁的财物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桃尧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人赖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梅价证[2016]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桃尧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6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47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6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6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