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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罪申诉、申请裁定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5号刘某:你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于2013年8月至9月间,先后申办华夏银行及兴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卡号分别为×××、×××),并使用该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截至案发,尚欠透支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7239.1元,经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报案书、信用卡申办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明、说明、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退还,你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所提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