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运宏与焦治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宏,焦治明,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76号之一原告:赵运宏,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被告:焦治明,男性,汉族,住万州沙河街道。被告:张超,男性,汉族,住万州区高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宏与被告焦治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超焦治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运宏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超焦治明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宏撤回对被告焦治明、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赵运宏承担。审 判 长 向太培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