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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运宏与焦治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宏,焦治明,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76号之一原告:赵运宏,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被告:焦治明,男性,汉族,住万州沙河街道。被告:张超,男性,汉族,住万州区高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宏与被告焦治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超焦治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运宏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超焦治明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宏撤回对被告焦治明、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赵运宏承担。审 判 长  向太培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