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宝明、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宝明,周莉,张殿国,迟荣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董事长。被告张宝明,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周莉,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张殿国,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迟荣光,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明、周莉、张殿国、迟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顺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