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金萍与何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萍,何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萍,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石化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何海涛,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萍与被执行人何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已履行149900万元。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宁夏银川市福州南街以西金地花园8号楼1单元103室产权产籍。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海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时 晗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