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厉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厉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63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3号大自然家园1幢1701室。主要负责人:关兴钰,系该行行长。被告:厉笑,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与被告厉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温州分中心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若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