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洁与余光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余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余光杰,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光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洁借款582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7250元,申请执行费82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光杰的银行存款5974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9747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