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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海峰与苏立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峰,苏立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269号原告吴海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苏立国,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郭树来,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海峰诉被告苏立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峰、被告苏立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树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末,我与被告在微信群(大白群)里认识,因当时我没活儿,被告说他有活儿,是在幸福之路苏木建设村大墙刮大白,经协商每平米是1.5元,约定干完活结清,我就去干了。当时工地是一个姓邵的和姓吴的负责,我干完活后向被告要工钱,被告让我等一等。在2016年年底,我又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刮大白工钱人民币5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庭审答辩称,1、吴海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2、苏立国于2016年6月末在大白微信群中将他人转发来的幸福之路苏木建设村有大墙刮大白工程的信息再次转发。被告根本不知道该工程的具体地点在哪里,也不知道该工程的具体雇主是谁。被告只是将他人转发的幸福之路苏木建设村有大墙刮大白工程的信息再次转发传递的人,根本不是该工程的雇主,也不是该工程的建设方,更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方。3、吴海峰在其民事诉状中已经自认,吴海峰是在信息群(大白群)中知道的苏立国,吴海峰是在微信群中知道在幸福之路苏木建设村有大墙刮大白工程。吴海峰是根据信息群(大白群)中的信息,找到的该工程施工所在地幸福之路苏木建设村的具体刮大白的大墙位置,然后吴海峰才与该工程的施工人雇主相识的,在吴海峰与该工程的施工人雇主达成协议之后,吴海峰才开始施工的。在这期间,苏立国根本与吴海峰没有见过面,苏立国根本没有参与该工程的建设和施工,也不知道该工程的具体施工地点,苏立国既不认识吴海峰,更不认识该工程的施工人雇主。吴海峰干完活之后,吴海峰与苏立国通电话时,苏立国才听吴海峰在电话中说,该工程的施工人雇主是郑晓龙,而苏立国根本不认识郑晓龙。在吴海峰将郑晓龙的电话号码告诉苏立国之后,苏立国出于侠义之心,还曾经在电话中谴责过郑晓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郑晓龙的态度十分蛮横,苏立国也无可奈何。4、在苏立国收到吴海峰的民事起诉状之后,苏立国才知道,在吴海峰施工的工地上,是姓邵的和姓吴的二人负责。这是吴海峰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的事实。在苏立国向吴海峰查询清楚姓邵的和姓吴的二人的具体姓名和电话号码之后,苏立国立即分别给邵永春和吴凤霞打通了电话,苏立国才得知,吴海峰受雇于郑晓龙。吴海峰施工的工程量刮大白平方米的验收是经过郑晓龙的父亲郑某某、郑晓龙的叔丈人邵永春和工地管理人吴凤霞三人测量、验收的。在测量、验收快结束时,雇主郑晓龙也来到了测量、验收现场。涉案工程与苏立国根本没有任何关系。5、吴海峰没有持有该工程施工量的验收证明或工票之类的书证,吴海峰没有持有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吴海峰没有持有该工程的雇主或该工程管理人员出具的拖欠工程款的欠据或证明。吴海峰的劳动报酬5000元是怎样计算得出的?对于这些事实证据,苏立国根本不知情。因此,苏立国没有向吴海峰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吴海峰也没有向苏立国索要劳动报酬的权力,吴海峰起诉苏立国索要劳动报酬应该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海峰通过微信与被告苏立国联系,取得幸福之路苏木建设村大墙刮大白的活儿。原告干完后,与被告苏立国电话联系,索要劳动报酬款5000元。被告苏立国拒绝给付上述劳动报酬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务提供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吴海峰通过被告苏立国联系取得刮大白的活儿并且已经干完,但欠其劳动报酬款5000元至今未付。因此原告吴海峰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苏立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立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海峰劳动报酬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