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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鑫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鑫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199号申请人: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钢。委托代理人:杨洋、涂茜,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四川省鑫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7层713号。法定代表人:杨啸。申请人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45号(老徐东路13号)6栋房屋为申请人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鑫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45号(老徐东路13号)6栋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华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