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全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全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工业组团B1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538604。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全党。上诉人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全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青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赖生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