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贵东(劳务合同).doc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东,李伯虎,马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644号原告:刘贵东,男,回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原告:李伯虎,男,回族,现年46岁,住霍城县。被告:马海林,男,回族,1974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原告刘贵东、李伯虎诉被告马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原告刘贵东、李伯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5月25日,原告刘贵东、李伯虎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东、李伯虎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