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范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范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特16号申请人:朱范洙,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朱范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朱贞锡与申请人朱范洙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长期独居,精神抑郁,记忆严重衰退,于2008年7月30日走失。虽经多方寻找,均无果而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7年,故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贞锡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贞锡,男,1933年8月2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宾北路测绘局家属院13号院2号楼3单元5号,原住呼和浩特市,系申请人朱范洙的父亲。被申请人朱贞锡于2008年7月30日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朱范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贞锡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发出寻找朱贞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朱贞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贞锡于2008年7月走失,至今已经八年多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朱范洙作为被申请人朱贞锡的儿子,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贞锡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朱贞锡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卉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