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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梁正东与梁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东,梁桂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3746号原告梁正东。委托代理人刘绳华,瑞金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桂山。原告梁正东诉被告梁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正东的委托代理人刘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桂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8日,被告梁桂山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5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梁桂山归还原告借款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桂山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常住人口详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借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54000元。被告梁桂山未提交证据。庭审时因被告梁桂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3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6年10月18日,被告梁桂山向原告梁正东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梁正东老叔现金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正《¥:54000.0元正》,此据,今借人:梁桂山,2016.10.18,本人证号:”。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梁桂山向原告梁正东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还款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桂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桂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正东借款5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梁桂山承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11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铭扬审 判 员 邹 洁审 判 员 胡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保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