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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贾喜凤、周广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贾喜凤,周广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574号原告:王淑霞,女,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贾喜凤,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周广发,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装甲兵技术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贾喜凤、周广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联系原告王淑霞,且原告提供的被告贾喜凤、周广发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原、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天静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