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贾喜凤、周广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贾喜凤,周广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574号原告:王淑霞,女,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贾喜凤,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周广发,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装甲兵技术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贾喜凤、周广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联系原告王淑霞,且原告提供的被告贾喜凤、周广发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原、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天静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