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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黎军与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匡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军,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匡德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67号原告杨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匡德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匡德霞,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军与被告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匡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