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黎军与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匡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军,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匡德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267号原告杨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匡德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匡德霞,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军与被告青岛诚信圆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匡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兵 来源: